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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破坏雁荡山森林资源的案子,潘勇检察长亲自办!

2018-02-07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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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

2月7日上午,乐清市检察院针对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诉前会议。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委会副主任刘寅豹,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大队长夏法礼,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郑建柱,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叶飞,律师杨涛,雁荡镇政府、能仁村相关代表以及市检察院参与本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本次诉前会议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滕国鹏主持。

乐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勇作为该案公益诉讼人,在诉前会议中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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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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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a.m.

公诉部副主任周朝章民行部主任曾建军分别介绍了本案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情况。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借大龙湫(龙湫背)景区游步道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他人在雁荡镇能仁村“龙湫背”、“火线流”、“马背头”、“牛鼻洞”、“白岩头”山场清理砍伐林木。2017年12月21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该周某某批准逮捕,并因其滥伐林木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17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发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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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公安人员、辩护人、被害方代表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刘寅豹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一、雁荡山风景区是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首批5A级旅游区,其生态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受到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景区生态保护工作不容怠慢。

二、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合理量刑。周某某蓄意策划砍伐雁荡山大龙湫景区林木,主观恶性较大,希望结合其认罪态度予以惩戒。

三、要加大宣传本案的教育警示意义。雁荡山风景区内村民因经济利益对管委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希望通过本案的宣传警示意义来推进管委会今后的景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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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勇在听取各方发言后表示,诉前会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将会越来越多地召开,也会有大量的前置性工作在诉前会议中解决。

就本案的处理而言要侧重作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认罪态度出发作刑事方面考虑。

本案当事人的滥伐林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毫无疑异,只是对案件的细节部分要与各方多交换意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其能否获得从轻处理的关键考量,各方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协商工作。

二、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出发作综合方面考虑。

本案在群众中反响强烈,要引导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本案,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把握好尺度,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

三、从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发展方面考虑。

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权,检察机关有权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要顺应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发展方向,通过本案的处理不仅使得生态环境起到恢复效果,更要起到震慑作用,让更多的人能够敬畏法律。


摄影丨叶哨

文丨卢蒙、郑佩娜

编辑丨施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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